二、关于提名、介绍和确定代表候选人
提名、介绍、确定代表候选人,是选举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选好人大代表,优化代表结构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在具体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1、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广泛性。
2保障选民的提名权。
3、注重代表素质。
4、为了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要有适当代表比例留任。
5、依法做好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工作。一是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三是为了确保代表素质党委部门应组织专班对代表候选人,按提名推荐候选人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考核。四是县乡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推荐提名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提出辞去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五是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六是在选举日当天,候选人必须停止任何自我介绍。
6、依法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代表候选人公布后,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规定的差额比例,都应当列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选民小组进一步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