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华 通讯员 贾双元 朱艳
“来,三哥,我们一起去帮组长烤烟,也好一起多说说话,很多年没交流沟通了。”9月1日,巴东县水布垭镇杨家垭村村民邓某亲热地挽着同组村民黄某向组长家走去。望着这对昔日冤家能肩并肩、手挽手走在一起,左右邻舍投去了赞许的目光……
五年积怨难疏导 对簿公堂亦不服
说起邓某和黄某的矛盾纠纷,可谓错综复杂,积怨颇深。
2001年3月,黄某通过协议转包了邓某二叔的土地。2002年5月,邓某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了烟棚,2005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邓某修建 烟棚的土地被登记到了黄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使用证》上,导致邓某的烟棚成为在别人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11年7月,邓某和黄某 在交涉过程中,因种种等原因引发了激烈的肢体冲突,双方也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事后,双方对簿公堂,各自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法院为此进行了判决。
判决结果出来后,双方的矛盾纠纷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反而增加了双方心理上的仇怨。2013年,黄某修建房屋时,由于院坝场地有限,需要进行 扩展,但必须占用邓某的土地,此时,邓某不允许黄某占用自己的土地。黄某一气之下,要求邓某拆除在自己土地上的烟棚,邓某认为自己修建烟棚在前,填证在 后,这块土地本来就属于自己的,黄某不能再占用自己的土地。双方再次发生矛盾,都要求政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多次组织工作专班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分 歧较大,都不愿意让步,导致多次调解无果,双方心中怨气越积越重。
积极调解不懈怠 多措并举明来由
今年7月,黄某与邓某的母亲因琐事发生口角,远在北京务工的邓某赶回家。邓某回到家向母亲了解情况,冷静思考后,决定寻求调解帮助,向水布垭司 法所申请人民调解。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迅速组织镇综治办、公安、村委会及双方信任的人组成调解专班,力求将黄某与邓某的矛盾纠纷化解在 基层。
7月26日,调解专班赶赴杨家垭村现场进行调解,鉴于黄某与邓某矛盾纠纷由来已久,决定采取先背靠背、后面对面的调解策略化解矛盾纠纷。调解专班工作人员兵分两路,分别找邓某、黄某开展座谈,了解他们内心真实想法和诉求。
邓某认为自己的土地被登记到黄某经营权证上,自家的烟棚反而成为别人的了,在多次与黄某发生的冲突中,黄某起诉要求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心中气愤难平,无论如何也不能让步。
黄某认为自己的经营权证是政府颁发的,又不是自己私造的,自己只管理经营权证上已有的土地。而在以往交涉过程中,互有冲突,妻子受伤严重,要求 赔偿也是合法维权,经法院判决,可邓某并没履行赔偿的义务,自己吃了亏,还没得到赔偿。这次和邓某协商占用土地,也并不想多占邓某的土地,只是想让自己的 院坝更宽整些。
镇调解专班通过背靠背收集材料,弄清了邓某与黄某纠纷的来由,以前的矛盾没有缓解,新的矛盾又产生,双方不愿意让步,调解工作面临僵局。如果不及时有效化解,有可能引发更深矛盾。
析法明理辨是非 摒弃前嫌如手足
镇调解专班在综合各方面反馈的信息后,决定为邓某和黄某搭建一个沟通平台,让他们多年的积怨得到疏导,消除这一不稳定因素,创造一个幸福和谐的邻里环境。为此,调解专班分为说理组、法宣组、协调组,各自按照分工不同向邓某和黄某深入地做思想工作。
方案和分工都明确,一个现实的困难摆在调解组的面前,在哪儿为邓某和黄某搭建沟通平台,让邓某和黄某坐在一起沟通交流?通过协商,决定在本组组长家进行调解,组长欣然同意,并表示积极配合做好一切工作。
于是,在组长家中,调解专班“请”来邓某和黄某。昔日对簿公堂的冤家,终于坐在一起协商处理矛盾。按照拟定好的调解程序,调解组有条不紊的进行着。
各调解组本着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情理劝说邓某和黄某,在双方的诉求中寻求平衡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情、理、法的基础上,耐心的劝说双方当事人。
在工作人员及当地群众近6个小时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达成协议后,双方均为多年的积怨感到自责,也为调解组辛勤的付出而感动,更为耽误组长家的农活而羞愧,于是才出现开头一幕……
法律解读:
一、人民调解的法律精神: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 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被称为化解矛盾纠 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我国《宪法》中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从《宪法》的高度充分赋予了调解工作的职能和使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更是为调解工作明确了程序和方向。
二、农村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
当前我县农村经济社会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期,随之而来的矛盾也突显出来,群众有了矛盾纠纷,该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协商处理。农村村民居住相对稳定,朝夕可见,常见的矛盾有山林地界、相邻关系、通行通水等问题,矛盾性质不大,可自行协商解决,邻里互谅互让,矛盾自然而解。
2、调解处理。村民可请求村委会调解,每个村委会都设有人民调解 组织,村委会既对矛盾纠纷了解,也对当事人充分认识,解决矛盾纠纷相对容易。在村委会调解不成功的前提下,也可申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目前,我县第 三方调解组织正在积极建设中,将是以后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力量。
3、诉讼处理。村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救济也必将成为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