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河长制”实施方案
(2015-2017)
为贯彻落实州委“六城”同创精神,加强我县水环境治理,扎实推进“水更绿”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县河流众多,水系发达,分别属长江流域清江水系及长江流域长江干水系,其中50km2以上的河流有22条,流域面积100km2以上的河流有13条。近几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大量垃圾、污染物和废水进入河道,导致部分河道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不仅破坏了河道水生态环境,而且危及沿岸群众身体健康。建立县乡村三级“河长制”,落实各级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体系建设,对于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环境满意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巴东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断创新治理工作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并发挥“河长制”管理在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治理水污染、重建水生态等方面的新成效,构建全民动员、全员参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格局。
三、总体目标
坚持“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思路,完成河道保护与污染治理基础调查工作,编制《巴东县“河长制”实施方案》和出台《巴东县河道保洁考核管理办法》,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实现乡村河道“河长制”全覆盖,彻底消除“垃圾河”、“污水河”、“五乱河”(乱挖、乱采砂、乱改道、乱建设、乱养殖),确保全县水功能区交界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河道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按照“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经费投入、严格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制度,推进重点污染整治、加强河道综合整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等举措,全面改善河道水质和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一)到2015年底,各级河道实现“河长制”全覆盖,基本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道管理体系。
(二)到2016年底,全县“河长制”管理全面落实,县城主要河道实现“清养全面完成、清面基本完成、清乱初步完成”的目标。
(三)到2017年底,全县“河长制”管理实现常态化,全县主要河道达到无杂物漂浮、无违章建设、无护岸坍塌,无污水直排、无污泥淤积等“五无”标准,全县水功能区交界断面水质稳定达标,河道水质、环境显著改观。
四、主要工作
(一)截污治污。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全面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加快工业污染整治,实施最严格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按照轻重缓急制定排污口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减少入河污染源,实现河道水体清洁;非汛期雨污合流口门要完全关闭;建立河道水质安全预警系统,制定水污染应急管理预案。
(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全面提高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覆盖率和农户受益率,引导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资源化利用农业废弃物,有效减少化肥农药污染。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实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依法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积极开展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三)河道经常性保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方针,通过清理河岸、清理河床、清理河面,实现污水无直排、水域无障碍、堤岸无损毁、河面无垃圾、绿化无破坏、岸线无违章。制定《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河道保洁长效机制。落实保洁责任,切实加强河道保洁工作及监督检查,实现县城区、乡集镇、重点村镇、集中聚居点和饮用水水源地的河道保洁覆盖率100%,其他河道和溪沟保洁覆盖率70%以上。
(四)水域与岸线管理。按照“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及水域的管理。设置河道岸线界桩、里程碑和公示牌,分别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坚持河道巡查和岸线界限管理制度,适时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占用水域与岸线资源及设置河道障碍物等行为。
(五)河道采砂管理。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障河道的健康和安全,减轻采砂对河道行洪和生态的影响。健全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法查处和教育引导相结合。
(六)河道生态治理。加大中小河流治理力度,国家及社会投资河道整治项目要充分考虑生态因素,遵循生态平衡的法则和要求,尽量采用干砌石、抛石、叠石和格宾网等形式,保留原有生态环境及自然风貌,打造会“呼吸”、会“交流”河道,营造适宜的多样性生物群落和自然与人文景观相统一的生态环境,保证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和良性发展。
(七)堤岸养护和绿化。加强河道堤岸巡查,及时修复、更新堤岸工程及附属设施。加强河道绿化日常管理和维护,以“绿满荆楚”行动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选用常绿、乡土优质树种,做到生态、景观、实用有机结合,确保河道绿化成景。
(八)清障拆违。加大河道执法力度,对违反《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危害河道行洪安全的建(构)筑物按照发生时间区分对待、分类处置。《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发布前发生的登记造册,不允许在原址翻修和重建;发布后发生的,坚决依法依规查处。
五、“河长制”设置与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与河道等级相结合的原则设置河长。
(一)组织协调机构。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县“河长制”办公室(简称县河长办),县政府办分管水利的副主任兼任县河长办主任,县环保局、县水利水产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县河长制领导小组负责“河长制”全面领导工作,县河长办负责拟订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监督各项任务落实,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等工作。“河长制”工作纳入县对各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分细则由县河长办另行制发。
(二)河长设置的原则
1.跨乡镇行政区划(含界河)且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长江巴东段、清江巴东段、沿渡河、东壤河、万福河、庙坪河、野三河、桥河、泗渡河、龙王河、支井河、小溪河、偏鱼溪13条河道干流由县级领导担任一级河长,县直相关部门作为一级河长联系部门。沿线乡镇、村领导分别担任二级河长和三级河长。
2.其他河道和溪沟由各乡镇参照河长设置原则自行设定。
(三)河长的主要职责
“河长”负责牵头开展所负责河道的水环境治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了解掌握河道水环境基本情况,形成“一河一档”;研究制定河道水环境治理措施,形成“一河一策”;监督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推动实施转型升级、截污纳管、河道整治、生态修复等水环境治理工作;协调处理河道水环境治理等重大问题。
河长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河岸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四)县直相关部门职责
县河长办:负责“河长制”实施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拟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实施水环境治理和管理有关工作的落实。
县环保局:负责河道环境及污水排放的执法管理,制定水污染应急管理预案,组织、指导、监督入河工矿污染源治理,确定水质监测断面和考核标准,开展监测评价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河道环境监控系统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清洁乡村专项行动等工作。
县水利水产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河道生态治理工作;依法查处涉河违法行为;配合实施河道环境监控系统建设;负责指导、监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渔业行为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工作。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畜禽养殖排泄物污染防治,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执法监管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对县级重点项目实施的检查考核及水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涉河、涉水等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水环境专项资金的支持和管理,协调落实“河长制”相关资金政策,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水环境专项治理资金及时进行审计监督,提出审计意见,促进有关工作规范有序。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管理涉河建(构)筑物规划审批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职能范围内河道保洁、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排水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县城河道范围内拆违及建筑泥浆入河执法监管;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县城区范围内河道保洁和县城沿河绿化景观带建设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航道整治、疏浚等工作,负责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区、水源涵养林、沿河绿化景观带等项目的建设;配合制定河道环境、绿化考核标准等工作。
县旅游局:指导涉水涉河旅游景区的创建提升、特色旅游产品的创建规范;负责区域内涉水涉河特色旅游线路产品的整合推广;指导本级旅游区涉水涉河的宣传教育,加强景区河道管理与保护,做好河道保洁、绿化和美化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涉河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取缔。
县经信局:负责牵头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推进工业园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企业创建等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卫生改厕和饮用水卫生监测。
县移民局:负责长江库区及全县涉河工程建设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水环境整治相关工作的宣传。
县水保局:加强水土流失环境监测,推进水土保持治理工作,完善水土流失监控能力建设。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河长制”全面领导工作,其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督查室、水利、环保、发改、财政、审计、公安、住建、城管、国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旅游、工商、经信、卫计、移民、广电、水保等部门。全面实施县乡村三级“河长制”,各河段长对总河长负责,在总河长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牵头推进所包干河段水环境治理的重点工作,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二)保障投入。各乡镇要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河道水环境治理和管理的投入,建立河道治污、保洁、监测、执法、治理、管理等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河长制”工作经费,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坚持“以钱养事”,对全县13条流域面积100km2以上的河流保洁实行社会化服务,河流总长度391公里,经测算,保洁费用平均每公里每年8000元,总费用312.8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直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大对河道水环境治理和管理的投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严督实查。从2015年开始,县河长办组织实施全县“河长制”考核工作。考核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河长制”工作纳入县对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考核具体方案由县河长办另行制定。
(四)联合执法。推进河道管理综合执法,经常性开展由水利、环保、国土、住建、城管、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的河道专项集中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严执法、全覆盖、零容忍,严厉打击河道水环境各类违法行为。
(五)全民参与。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持久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先进典型的总结和推广,积极培育发展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队伍,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投身水环境治理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水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