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六城”同创指挥部,州直各单位:
为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切实提升城市形象,进一步推进“六城”同创工作,经州“六城”同创指挥部领导同意,现将《恩施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比照执行,请州直各单位遵照执行。
恩施州“六城”同创指挥部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恩施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美化亮化和设施。
第四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内容:
包环境卫生管理: 责任区范围内无污物、油溃、废弃物和积水;建(构)筑物临街的墙面、门窗、橱窗、门面招牌和灯饰保持整洁;建(构)筑物临街的屋檐、窗檐、顶棚无灰垢和积存垃圾。
包市容秩序管理:责任区范围内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无环境噪声污染,无出店经营,无乱停放;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不得占道放置灯箱、指示牌;不得在门前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包绿化管理:包责任区的行道树、绿化带内的花草树木、绿化设施无损坏,在树木和绿化带上无牵绳晾晒,不得倾倒有害物质影响花草树木生长,不得占用责任区内绿化用地。
包美化亮化管理:包责任区内墙体立面、橱窗、牌匾、广告牌等符合规范要求, 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劝阻、拆除、举报乱搭乱建遮阳棚、店面招牌、布幅广告标语等; 在外墙体上设置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有亮化条件的责任楼体、墙体夜间亮化要达到夜景灯光及户外设置要求,无损坏残缺。
包设施管理:包责任区内不得损坏、挪移市政公共设施、绿化设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问环境卫生设施。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违反“门前五包“ 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第五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范围是指责任人建筑物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为自责任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路缘石(边线),左右至相邻墙体。
责任区范围有争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六条 “门前五包”责任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 城市住户由其家庭成员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该单位负责。商住居民小区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二) 商场、门店、个体工商户等,由生产经营单位或经营业主负责。
(三) 公园、广场、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由产权所有或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城市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责任人为经营、管理单位。
(五)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了管理责任的,由约定责任人负责; 没有约定的,由使用人负责。
(六)建筑工地的“门前五包”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七条 “门前五包”的监督、检查、考核
(一)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对“门前五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及其社区居(村)委会具体负责“门前五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应与所有责任人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明确告知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
(三)“门前五包”实行“日巡、周检、月评”检查与考核制度。社区居委会每日对辖区范围内“门前五包”情况进行巡查;街道办事处每周对辖区范围内“门前五包”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对辖区单位“门前五包”情况进行考核;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每月对各街道办事处“门前五包”情况进行考核。
(四)“门前五包”考核实行百分制。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每月将街道办事处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公示,属州直单位的,同时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每月将街道办事处考核结果报州有关部门。
(五)将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门前五包”工作纳入年度文明单位考核。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每月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将考核结果报送至市文明办。州直单位的考核结果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每月报送至州委州直机关工委。
(六)将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前五包”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月检不符合要求的,由管理单位督促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
(二)对不落实“门前五包”责任,且连续三次检查考核不合格的,或拒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的,由管理单位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新闻曝光,并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对责任单位实施相应处理。
责任人为市直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机构负责督促整改、通报,市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取消单位年度文明单位评审资格和先进单位评比资格;州直单位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将情况报州、市有关机构。
第九条 城管、规划、住建、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计、食药监、园林、水利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绿化、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举报,接收举报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受理、移送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门前五包”公众参与制度,对积极实施“门前五包”、积极参与监督“门前五包”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沐抚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恩施市“门前四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恩市城委[2014] 6号)同时废止。